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6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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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9613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謝月嬌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謝月嬌之除戶謄本。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謝月嬌之繼承系統表,若有其他繼承人請併提出其他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陳報其他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及債務人送達地址。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謝月嬌死亡時之管轄法院回覆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覆函。
四、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繕本3份。
五、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