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24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李益昌 (即李東𣴽)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1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1年度訴字第438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95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事實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已終結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11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惠一
法官蘇重信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