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補字第582號
原 告 翁世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天好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