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456號
原   告  杜拜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葉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路○○巷○號12樓,有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至
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居住於新北市○○區○○街○○號,然
經本院依址送達,遭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而退回文書,有本
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自難認被告實際居住於新北市○○區
○○街○○號,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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