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蔡明志
代 理 人  蔡秀枝
相 對 人  鄭村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桃簡字第五四一號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
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
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
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鈞院107年度桃簡字第541號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前於民國108年1月
22日經調解後當庭製作調解筆錄,然有關雙方所達成之調解
共識,現有不明確之處,致雙方後續之履行出現困難,為釐
清始末,爰聲請准予交付系爭事件於108年1月22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
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3日
書記官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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