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960號聲請人 許影淩 上列聲請人許影淩因與相對人 王銘珠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影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系爭本票(票號:CH293603、CH293608號)原本2件,以供本院審核。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且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2張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各為「何年月日」?
三、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僅敘述自「兌付日」起算利息,尚不明確,是請具狀釋明系爭2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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