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陳松鶴 即 黃瓊儀 之繼承人
黃玲琴 即黃瓊儀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瓊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0,521元,及自民國97年4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瓊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16,753元,及其中新臺幣184,245元,自民國97年11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900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