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167號
原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周文正
被 告 陳冬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尚應補繳新臺幣2,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