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231號
原   告  陳文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枝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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