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28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智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林智銘住所地在宜蘭縣宜蘭市,此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