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9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智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智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智名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10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8年8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鄭智名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0401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附表:
┌─┬──┬──────┬────┬──────┬──────┐│編│判決│案號│案由│宣告刑│判決日期││號│機關│││││├─┼──┼──────┼────┼──────┼──────┤│1│本院│102年度審訴│毒品│有期徒刑10月│102年12月31││││字第1575號││、4月│日│├─┼──┼──────┼────┼──────┼──────┤│2│本院│103年度訴字│搶奪等│有期徒刑10月│103年7月8日││││第50號││、有期徒刑9│││││││月共7罪、有│││││││期徒刑8月共3│││││││罪、有期徒刑│││││││4月共2罪││├─┼──┼──────┼────┼──────┼──────┤│3│本院│102年度審訴│毒品│有期徒刑1年│102年12月31││││字第1806號│││日│├─┴──┴──────┴────┴──────┴──────┤│編號1至3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16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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