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507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蔡政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薛鴻武漢陽冷氣空調有限公司、陳麗萍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薛鴻武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以附表三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780萬元。另於106年3月28日將抵押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00萬元予聲請人,以擔保相對人漢陽冷氣空調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薛鴻武對聲請人負債6,225,028元,相對人漢陽冷氣空調有限公司對聲請人負債4,544,666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抵押物之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不動產業於106年7月20日由相對人薛鴻武將其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 廖武華 所有,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以非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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