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基簡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簡字第5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就學貸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簡字第58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楊永茂 複代理人 任家伶
袁立佳 被告 王婷儀
王耀隆 (原名 王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王婷儀、王耀隆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捌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王婷儀、王耀隆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婷儀前就讀基隆市私立二信高級中學時,邀同被告王耀隆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用6筆就學貸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54,888元,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168期,每滿1個月為1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還款基準日為民國101年10月18日,應還款日為102年11月18日。利息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款,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附表部分借款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日起按原告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83加碼百分之1計算,如不依約償還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依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王婷儀自102年11月1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積欠本金154,8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付,被告王耀隆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2人則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利率資料、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逾期放款催收記錄卡等件為證,而被告王婷儀、王耀隆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與被告王婷儀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與被告王耀隆間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王婷儀、王耀隆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660元,加計原告因被告王婷儀、王耀隆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公示送達之登報費用100元,本件訴訟費用合計1,760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王婷儀、王耀隆連帶負擔。
六、本件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3年度基簡字第587號)│├──┬─────┬────────────┬──────────┤│││應收利息│違約金││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起迄日│利息│計算期間與利率│├──┼─────┼────────┼───┼──────────┤│││自102年10月18日│1.83%│自102年11月19日起至││││起至103年3月9日││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止││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一│29,999元│自103年3月10日起│2.83%│左列利率20%計算││││至清償日止│││├──┼─────┼────────┴───┼──────────┤│二│24,999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同上││││及利率││├──┼─────┼────────────┼──────────┤│三│25,025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同上││││及利率││├──┼─────┼────────────┼──────────┤│四│25,025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同上││││及利率││├──┼─────┼────────────┼──────────┤│五│25,019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同上││││及利率││├──┼─────┼────────────┼──────────┤│六│24,821元│同編號一之應收利息起迄日│同上││││及利率││├──┴─────┴────────────┴──────────┤│6筆合計:154,8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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