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李明融 被告 徐梁 美女
徐勝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易字第62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邰婉玲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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