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 陳宗修 代理人 劉欣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聲請費用等語,惟僅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總處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經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有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存在。經查,債務人名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第一銀行內湖分行帳戶,於104年1月21日聲請本件清算後尚有10,475元、11,412元餘額,且債務人自承名下尚有
2張金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務人誤載為金寶電子公司),現值約29,000餘元,(見本院卷第68頁債務人104年
2月16日民事陳報狀及第121頁)實難謂其無資力支出聲請相關程序費用。是以,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