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2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30297號債權人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乙○○
樓之1之2債務人華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債權人所提出之電信費繳款單,用戶人為華立生化科技有限公司,甲○○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聲請人請求甲○○給付電信費,核無理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