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5號聲請人 葉謝阿梅 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華夏海灣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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