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2號聲請人 翁德福 即 李寶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華夏海灣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