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奕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奕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奕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罪刑並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2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