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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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請人 戴忠義 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戴忠義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07年1月22日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書記官洪佾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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