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全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全聲字第7號聲請人 吳建霖 代理人 蕭健宏 相對人 黃鵬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五日所為之一一0年度司全字第一八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前經相對人即債權人黃鵬舟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全字第186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吳建霖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執全第93號執行假扣押在案,現聲請人業已清償對相對人之債務,並提本院112年7月24日雲院宜112司執子字第24305號函影本為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撤銷該假扣押裁定。
三、經查,本件假扣押裁定係於民國110年10月5日所核發,且經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執行,於110年11月8日現場查封聲請人所有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及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完畢。相對人復於111年10月31日取得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號民事簡易判決,為聲請人不服上訴,惟於112年5月29日經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民事判決駁回,全案確定在案,此有假扣押執行卷(含假扣押裁定卷)、本院民事簡易判決、民事判決在卷可參,是假扣押後相對人已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即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號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民事判決無誤。又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7月24日雲院宜112司執子字第24305號函影本,已足形式認定其確已清償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即本院111年度簡字第8號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上字第105號民事判決所示之債權。且相對人亦表示聲請人已足額清償完畢,聲請人所請與上開規定相符,原假扣押裁定自應撤銷。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