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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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306號原告 李泓諺 被告 陳宣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該項裁定已於110年8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彥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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