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81號原告 李君璇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 律師被告 張建雄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前提出爭點整理書狀(包括違約金有無酌減情事)。
三、原告應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前以書狀說明:原告既要求代書於民國110年5月2日以後始辦理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被告可歸責之情事為何?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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