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7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7076號債權人弘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債務人光正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張正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光正土木包工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為何,如為民國101年1月31日請提出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光正土木包工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正確之利率為何(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