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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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子睿
王子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靜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再者、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主張相對人前向聲請人之母(被繼承人) 隨婷文 借款新臺幣500萬元,期間償還部分款項,自民國108年2月開始,加計利息,尚有255萬欠款未清償。因聲請人二人為被繼承人隨婷文之法定繼承人,聲請人共同繼承上開欠款債權,又因繼承人有數人,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本件由債權人(即全體繼承人)共同請求,相對人應給付上開一、所示予債權人公同共有,於此一併說明。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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