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99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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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9996號債權人 陳亭叡 上列債權人陳亭叡因與債務人 鄭盆 等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亭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新臺幣500元,係指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債權人向不同債務人分別請求給付代繳土地增值稅金欠款,應分別繳納裁判費,債權人僅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欠新臺幣貳仟伍佰元,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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