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即 羅新全 )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179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6月1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程萬全
書記官 石于倩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參
萬零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貳仟玖佰伍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石于倩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