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42號原告 陳錫欽 被告 林雪雲
陳建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原告原係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即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20萬元及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每百元以3元計算之違約金等語(見卷第6頁);嗣於105年5月18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20元,及自106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每百元以3元計算之違約金,並捨棄利息之請求等語(見卷第34頁);復又於106年6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捨棄不再請求違約金及利息(見卷第50頁),核原告上開訴之變更,係屬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建紋為被告林雪雲之子,被告於105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105年7月20日再向原告分別借款80萬元、90萬元,並且以如附表所示支票3紙(下稱系爭支票)作為擔保,然系爭支票經原告提示後均因存款不足而跳票,原告求償無門,嗣後原告與被告陳建紋就本件債務再為公證,被告陳建紋目前已經償還3萬元,原告要向被告請求本金220萬元,然就所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不再請求等語。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票款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20萬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以附表所示支票3紙為擔保,向原告借款220萬元等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公證書等件影本(見卷第35至40頁反面)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規定,應視為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故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26條、第144條準用第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林雪雲簽發系爭支票,並由被告陳建紋背書後,交付原告,惟原告於屆期後,經提示遭退票而未獲付款,有前揭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被告2人自應就系爭支票票款220萬元連帶負清償責任。惟原告已於開庭時自承被告陳建紋目前已經清償3萬元等語(見卷第34頁),是此部分自應予以扣除,準此,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17萬元(計算式:220萬元-3萬元=217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湯文章
法官沈培錚法官簡廷涓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法院書記官王誠億┌─────────────────────────────────────────────┐│附表:106年度訴字第142號│├──┬───┬───┬─────────┬─────────┬────┬─────────┤│編號│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票載發票日(民國)│├──┼───┼───┼─────────┼─────────┼────┼─────────┤│1│林雪雲│陳建紋│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50萬元│R0000000│105年6月8日│├──┼───┼───┼─────────┼─────────┼────┼─────────┤│2│林雪雲│陳建紋│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80萬元│R0000000│105年7月20日│├──┼───┼───┼─────────┼─────────┼────┼─────────┤│3│林雪雲│陳建紋│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90萬元│R0000000│10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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