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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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648號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於假處分亦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98年度裁全字第2648號)後,迄未起訴,從而債務人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