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7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聖賢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5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聖賢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高聖賢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曾於民國九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二號、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九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三月、四月、十月確定;復於九十九年間,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緝字第七五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十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一○○年度聲字第五八四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月確定,於一○二年十月十三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前科,仍不思警惕,再犯本案,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及法律秩序之尊重,惟念其犯後能坦承犯行,非無悔意,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所竊之物已歸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手機一支,業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可憑,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5598號被告高聖賢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現於臺南分監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聖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7月25日17時30分許,搭乘 李忠寶 所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見店前少年代號15598S放置在公共電話上充電之OPPOA57金色手機一支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後迅速上車要求不知情之李忠寶駕駛車輛離去。經代號15598S發現手機失竊後報警,警方循線查獲高聖賢所竊取。
二、案經代號15598S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高聖賢對於前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號15598S之指訴,證人李忠寶之陳述情節相符,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現場監視錄影與擷取照片、現場照片,失竊OPPOA57手機序號標籤、ACG-9276號自用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甫於102年10月13日因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檢察官陳鋕銘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顯杰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