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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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羅榮章
羅聖賢 羅雀英 羅淑芬 羅惠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 律師被告 任宥臻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陳奕帆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董明惠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94 號(109.05.05)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交附民 字第 55 號裁定(109.09.30)【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4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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