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7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9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景源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7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9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陳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