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5396、22609號),本院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並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丙○○明知將自己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財物,竟不違背其本意,因缺錢花用,而基於幫助詐欺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4年3月間及4月7日,依報紙登載收購銀行帳戶廣告所刊登之電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先生」、「王先生」之成年男子聯繫,分別達成每個銀行帳戶以新臺幣(下同)1,500元或3,000元、6,000元代價成交之協議,連續在如附表所示之陽信商業銀行 延吉 分行(設臺北市○○區○○街○○號)等10家銀行開立如附表所示之帳戶,並於開戶完成後所取得之晶片卡及存摺當場交與「林先生」、「王先生」。而「林先生」、「王先生」收受前存摺、晶片卡等物,即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佯以信用卡繳費期限逾時未繳或國稅局退稅等由,要被害人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並以上開帳戶供作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工具,詐騙不特定人。嗣該2名男子於94年4月11日、同年4月13日,分別撥打甲○○、乙○○電話,偽稱甲○○父親有國稅局退稅、乙○○有信用卡繳費期限逾時未繳等由,使甲○○、乙○○陷於錯誤,分別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該日以提款機轉帳匯款9萬9,989元及5萬5,049元至丙○○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萬泰商業銀行復興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甲○○、乙○○旋即發覺受騙報警,將丙○○列為通報對象,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此外,復有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影本2紙、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函及所附被告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資料及交易表影本各1份、萬泰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函及所附被告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料影本及存摺對帳單及附表所示之各家銀行函覆本署之被告開戶資料與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與儲戶存摺、印章、金融卡相結合,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之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使用私人之存摺、印鑑及金融卡,一般人亦均有應妥善保管上開物件,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一旦有人刻意收集他人帳戶使用,依一般常識,極易判斷係隱身幕後之人基於使用別人之帳戶,躲避存提款不易遭人循線追查之考慮而為,自可產生與不法犯罪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且日常生活常見不法之徒利用他人帳戶以掩人耳目進行之不法行為中,最常見者不外乎詐騙他人錢財,一般稍具知識之人,對此情形絕難諉以不知。是被告擅將其所申請開立之多個帳戶資料交付予「林先生」、「王先生」等人,對帳戶之利用情形復未積極探查,其有容認其帳戶供他人作為詐欺犯罪時使用之未必故意,亦甚灼然。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前述存摺、晶片卡予「林先生」、「王先生」,並供「林先生」、「王先生」使用,已如前述。「林先生」、「王先生」並共同利用被告之幫助,使被害人甲○○及乙○○在遭施用詐術後而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前揭帳戶,是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因屬幫助犯,依法減輕其刑。起訴書雖以被告1次出售高達10個帳戶,足徵被告於提供上開帳戶之儲金簿、金融卡給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收購者使用前,顯有預見對方將其所提供之帳戶用於從事詐欺犯罪所匯入之款項及以此方式掩飾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而認被告以不確定之故意而為幫助他人犯常業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嫌,惟公訴人已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變更被告所犯法條為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並已告知被告使其答辯,爰毋須再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公訴人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爰審酌被告在此不法份子犯案猖獗,利用帳戶掩飾、隱匿詐財贓款之事迭有所聞之際,竟仍貪圖蠅頭小利、提供銀行帳戶供他人從事詐財行為,增加被害人事後追索、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所為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於知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附表:
┌─┬────────┬───────┬───────┐│編│開戶銀行及地址│帳號及出賣帳戶│備註││號││時間││├─┼────────┼───────┼───────┤│一│華南商業銀行 文山 │000000000000│自94/4/2至94/4│││分行,臺北市文山│94年3月間某日│8,共9筆受騙款○○○區○○路○段○○號││匯入,合計│││││26,981元│├─┼────────┼───────┼───────┤│二│安泰商業銀行興隆│00000000000│自94/4/8至94/4│││分行,臺北市文山│94年4月7日│/10,共6筆受騙○○○區○○路○段○○號││款匯入合計│││││122,357元│├─┼────────┼───────┼───────┤│三│第一商業銀行萬隆│00000000000│自94/4/11至94/│││簡易型分行,臺北│94年4月7日│5/2,共7筆受騙│││市○○區○○路2││款匯入,合計│││段347號││4,065元│├─┼────────┼───────┼───────┤│四│誠泰商業銀行大安│0000000000000│自94/4/11至94/│││分行,臺北市復興│94年4月7日│4/12,共5筆受│││南路2段177號││騙款匯入,合計│││││152,467元│├─┼────────┼───────┼───────┤│五│玉山銀行大安分行│0000000000000│自94/4/11至94/│││,臺北市○○○路│94年4月7日│4/12,共3筆受│││2段237號││騙款匯入,合計│││││100,383元│├─┼────────┼───────┼───────┤│六│萬泰商業銀行復興│000000000000│自94/4/8至94/4│││分行,臺北市忠孝│94年4月7日│/14,共5筆受騙│││東路4段1號││款匯入,合計│││││56,049元│├─┼────────┼───────┼───────┤│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自94/4/8至94/4│││忠孝分行,臺北市│94年4月7日│/11,共7筆受騙│││忠孝東路4段282號││款匯入,合計│││1樓││101,200元│├─┼────────┼───────┼───────┤│八│陽信商業銀行延吉│00000000000│自94/4/8至94/4│││分行,臺北市松山│94年4月7日│/12,共5筆受騙○○○區○○街○○號││款匯入,合計│││││62,311元│├─┼────────┼───────┼───────┤│九│國泰世華銀行忠孝│000000000000│自94/4/8至94/4│││分行,臺北市大安│94年4月7日│/11,共4筆受騙○○○區○○○路○段293││款匯入,合計│││號││103,109元│├─┼────────┼───────┼───────┤│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自94/4/8至94/4│││敦北分行,臺北市│94年4月7日│/11,共5筆受騙│││敦化北路122號││款匯入,合計│││││53,3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