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7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參萬參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