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78號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楊儒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43元,及其中5,191元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