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178號

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江雅鳳

被告 楊儒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343元,及其中5,191元自民國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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