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69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69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羅苙
被   告  鄭香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積欠原告信用卡消費款迄至民國109年12
月17日止共計新臺幣(下同)82,558元(含本金78,738元)
,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
,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應收帳款明細表等件
為證。雖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並抗辯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
云,然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其前開所辯,
難認可採,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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