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協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7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