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2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康衣庭(原名 康惠玲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叁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康惠玲於民國86年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2年5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066元及費用2,87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㈡債務人康惠玲於87年7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
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1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2年4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3,652元及費用2,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書記官蔡鴻源※105年度司促字第623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康惠玲456│自民國92年5│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96,304元│0000000000│月27日起│月31日止│││││403├──────┼──────┼───────┤││││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月1日起│││├──┼─────┼─────┼──────┼──────┼───────┤│2│新臺幣│康惠玲540│自民國92年4│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137,174元│0000000000│月19日起│月31日止│││││805├──────┼──────┼───────┤││││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