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321號、108年度他字第2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大麻油膠囊壹佰貳拾壹顆(含空包裝袋壹個,檢驗前合計淨重為玖拾捌點捌肆公克;檢驗後淨重為玖拾柒點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於民國108年2月21日查驗自美國進口郵包(郵件包裹單號碼:EZ000000000US,收件人: 蕭江海 ,收件地址: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載明該郵件內容物為禮品,查獲該郵包內裝疑似大麻油膠囊122顆,經隨機抽樣1顆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98.84公克,檢驗樣品已檢驗用罄,餘膠囊檢品121顆,惟經偵查,認尚無特定人士涉有犯罪嫌疑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照片11張在卷可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大麻油膠囊122顆,隨機抽1顆檢驗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98.84公克(驗餘淨重97.87公克,空包裝總重23.10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3月18日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扣案之大麻油膠囊121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上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筱喬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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