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太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太松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071號、第767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55號為不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071號、第7679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55號為不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各檢出如附表編號1至2「檢出成分欄」所示之毒品成分一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編號1至2「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各1份、刑案現場照片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分別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毒品包裝袋共5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瑾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外觀│重量│檢出成分│備註│├──┼──────┼──────────┼───────┼──────────────┤│1│粉末4包│合計淨重2.55公克(驗│第一級毒品海洛│1.法務部調查局109年7月31││││於淨重2.54公克,空包│因│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裝總重1.04公克),純││號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度14.73%,純質淨重││2.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含與││││0.38公克。││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4個),均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失,││││││無庸宣告沒收。│├──┼──────┼──────────┼───────┼──────────────┤│3│白色或透明結│1.毛重:1.134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1.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8月6│││晶1包│(含1個塑膠袋及1│安非他命│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張標籤)││毒品成分鑑定書。││││2.淨重:0.7113公克││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3.取樣量:0.0011公││(含與該毒品難以完全析離││││克││之包裝袋1個),沒收銷燬││││4.驗餘量:0.7102公││。至因鑑驗用罄部分,已滅││││克││失,無庸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