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7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79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承緯 (原名: 張聖鴻 )、 張詩婷 (原名: 張怡婷 )、 張婉柔 (原名: 張怡惠 )、 黃張玉珠 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4,6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劉素如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