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程稚珍
3樓之3被告 陳光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8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陳琪媛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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