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經營權利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08號原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耀長 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 律師被告福金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家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經營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於101年7月25日送達在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