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丞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