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68號原告 賴澤旺 代理人 林慶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國志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5萬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04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費2000元,尚須補繳2萬83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訴。
請查報系爭二筆土地使用現況及出入道路圖示(依地籍圖繪製,並佐以照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