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963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於借款時仍未成年,提出本件借款契約有效之釋明資料(如: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
二、請陳報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請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記事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如無依據,請更正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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