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被上訴人 洪明正 被上訴人 何宏利 被上訴人 劉振通 被上訴人 陳建信 被上訴人 黃清峰 被上訴人 高坤輝 被上訴人 梁玉堂 被上訴人 許倉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明正、何宏利、許倉頡、劉振通、陳建信、高坤輝、梁玉堂、黃清峰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9,6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