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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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柯宇樂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柯岳豪
陳姿后 被告 蕭駿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林富郎
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