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代理人 周明嘉 相對人 塗坤謀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破產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10,970元,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乙份附卷可稽,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二、另聲請人應於10日內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現有債權之債權人姓名、發生原因、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破產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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