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49號原告竹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被告昇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麗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4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6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法院書記官陳源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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